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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审批部门 |
永丰县烟草专卖局 |
项目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 | 权力基本编码 | 361062002000 |
设定依据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生产经营业务3个月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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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 | 永丰县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