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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永丰县委统战部 |
项目名称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41015000 |
设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批。扩建、迁建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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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宗教临时活动点审批 | 永丰县民族宗教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