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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永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项目名称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权力基本编码 360123006000
设定依据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业务
      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办理深度
     1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永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