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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类别 |
行政确认 |
审批部门 |
永丰县农业农村局 |
项目名称 | 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 权力基本编码 | 360720004000 |
设定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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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 | 永丰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