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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核准
类别 |
行政确认 |
审批部门 |
永丰县民政局 |
项目名称 | 地名核准 | 权力基本编码 | 36071106X000 |
设定依据 |
《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九条 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三)自然村名称的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区、林区、渔区、矿区等专业区名称的命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其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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