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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永丰县公安局 |
项目名称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09037000 |
设定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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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免检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永丰县公安局 | ||
2 | 定期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永丰县公安局 | ||
3 | 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永丰县公安局 |